市實踐路本月2日發生一名老騎輔助車失控撞倒機車後「逃逸」案件,警方受理報案,已調閱找人。警方表示-91製片廠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電動輔助車不得騎上道路,違者可處500元罰鍰,造成他人財物受損,還須負起賠償責任。
機車被撞的車主今天出面指出-91製片廠,本月2日下午3點多,發現他停在店門口的機車被人撞倒,經調閱監視器,撞倒機車的是一名騎著電動輔助車的老婦人。當時,她經過時,疑似伸手和對向的人打招呼,手一伸出去就失去平衡,整輛車往右邊撞,撞倒他停在店門口前的機車和垃圾桶。
依監視器示,這名阿嬤撞到機車後,沒停車,而是倒車,卻輾到磚頭後,再往前行,轉了360度,繼續回到道路上,從容騎著離去。
機車車主表示-91製片廠,這位阿嬤看起來應該有7、80歲,在實踐路撞倒他的機車後,先是直行,再繞巷子後又繞往力行路,騎到中山路後再繞到消防分隊附近躲一下,最後又繞到台化附近巷子後就不見了,懷疑她應該是當地人,很熟悉地理環境。他希望阿嬤能出面處理機車受損的修理費用。
彰化警分表示-91製片廠,依現行交通法規,電動輔助代步車列為「行人輔具」,是比照行人使用範圍,只能在騎樓、人行道行駛,若違規騎在道路上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可處處500元罰鍰。
警方表示-91製片廠,由於這名婦人騎電動輔助車未致人傷亡,因此不構成刑法肇事逃逸,如果造成對方財物損失,則須負起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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