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仁者,人也」,「己所不欲,勿施於人」;中央政府預算遭刪減,竟以刪減地方政府經費因應,不仁也。「義者,宜也」,違法自不宜。中央政府違法刪減一般性,並進而以「輪迴說」擾亂視聽,不義也。不仁且不義,謂之暴政,可也。
本文所附兩張表格,均為行政院公告之「114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一般性補助款編列情形」。左側表格為原本核定版本,然而約莫在5月間,主計總處竟然在未公告說明的情況下,悄然將原本核定結果,抽換為右表所示的新版本。主計總處此種🔞操cao作手法,與社群平台常見之「發文後刪文」有何不同?難道從此國人對於主計總處的公告,都必須一一「截圖存證」以防變動?
比較兩表可見,原本總計為2,501億元的一般性補助款,調降至1,865億元,減少636億元,減幅達25.43%。其中,未分配金額維持173億元不變;實際核定分配予地方政府之金額,則由2,329億元調降至1,693億元,各地方政府遭刪減比例,更是高達27.32%。
根據主計總處6月4日於立法院財委會專案報告:「…行政院於113年8月30日核定各市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時,已敘明上開補助款如經大院審議結果有所刪減,將依其審議結果配合調整,爰114年度一般性補助款調減636億元,尚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。」
換言之,主計總處將一般性補助款之所以調減636億元,歸因於立法院刪減中央預算,連帶刪減了已核定之地方政府分配款項。主計總處顛倒是非,應予嚴厲譴責。
一、一般性補助款屬法律義務支出,係受《預算法》所保障之法定經費。行政院於113年8月30日核定時,就已經知道一般性補助款並不受立法院預算審議刪減所影響,何來後續「依審議結果配合調整」之說?
二、根據 3 月 21 日總統令華總一經字第 11400026191 號公布之《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(修正本)》,中央政府對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,全數「照列」通過,何來刪減之有?
三、立法院通案刪減決議係針對「中央各機關及所屬」之經費而為,一般性補助款為地方政府經費,而地方政府為《憲法》所保障之自治團體,並非「中央機關」或其「所屬」單位。因此,一般性補助款自始就不在通案刪減之範圍,主計總處怎能逕自將其納入?
四、通案刪減決議第13點明載 :「如總刪減數未達939億7,500萬元(約3%),另予補足。」就語意而言,係就該點先前所列之11項用途別項目經費(包括有:大陸地區旅費、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、國內旅費、水電費、特別費、養護費、委辦費、軍事裝備及設施、一般事務費、媒體政[zheng]策及業務宣導費以及設備及投資),按統刪比例與條件,若有總刪減數未達目標金額的情形,須予補足。此一補足的規定,顯然不及於分配給各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,豈容主計總處自行解釋?
五、為討論起見,退一萬步,假設通案刪減涵蓋法律義務支出,主計總處又何忍將應「另予補足」之636億元刪減金額,全數由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承受?如此作法,等同是立法院刪減地方政府預算;此乃毀憲亂政,嚴重違反《憲法》保障地方自治的基本結構。
如果政治鬥爭的結果是主計總處遭肆意踐踏、玩殘,那只是摧毀了一個中央專業機關,真正讓人擔憂的是,明目張膽地敗壞預算制度、以財政紀律作為政治惡鬥的籌碼,摧毀的是國家與全民的未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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